问题 | 隐名股东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
释义 |
所谓隐名股东,根据目前学者的普遍观点,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与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主体不一致的投资现象,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一般说来,实际投资者被称为“隐名股东”,而未出资的投资者则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是实际出资的一方。以隐名股东的名义出资,但隐名股东不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因此,当各方一致确认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确认隐名股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相应的表见股东仅为名义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是有效的。按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隐名股东的认定隐名股东是否被认定为实际投资者,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协议,但该协议并不成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仍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对显性股东进行约束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双方不同意隐名股东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且隐名股东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不确认双方的隐名投资关系,但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二)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在实践中,有些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负责,而有些则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的权利。由于公司的法人性质,公司其他股东有权知道投资者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行使股东的权利,是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并认可隐名投资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法院将隐名股东是否真正参与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没有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某些行业和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例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一些人采取匿名投资的形式参与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隐名股东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法院将不予承认。无论是隐名股东还是显性股东,都将承担更大的风险。 当各方一致确认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确认隐名股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相应的表见股东仅为名义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是有效的。按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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