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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保护隐名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释义

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在现行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的案件却很多。**楚章律师事务所徐晓军律师表示,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没有合同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情形下有效。”这一司法解释还赋予隐名股东一个名称,使其存在具有合法性。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符合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契约。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因前款规定的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的,实际投资者以名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记载在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理由否认实际投资者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避免隐名股东权益受到损害,隐名投资者应当对公司章程中明显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并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协议,明确其权利和身份。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投资者由于自身原因不愿披露自己的经济状况,于是选择与他人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也有人作为名义股东“在台前”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投资者则是作为隐名股东的“幕后黑手”。对于隐名股东来说,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隐名股东应当在委托持股前做好风险评估,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明确双方在委托持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在必要时依法完成隐名股东的明确登记名物化,由“幕后”变为“台前”,代替名义股东成为真正的股东,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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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1:4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