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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股东的撤销和无效确认行为
释义

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决议有瑕疵的,少数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合并决议。撤销诉讼的主要原因是股东大会决议在程序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只要决议存在瑕疵,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并协议。合并决议有重大瑕疵的,少数股东可以请求确认合并无效。所谓严重缺陷,是指合并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股东保护平等原则,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等。我国《公司法》第111条为股东提起撤销合并协议、确认合并无效的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国法律对股东提起撤销合并协议、确认合并无效的诉讼没有程序性规定。在公司合并中,反对合并的股东很难证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很难找到认定股东大会决议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标准。由于缺乏实践依据,法院真正介入合并协议撤销、无效的案例并不多见。此外,第111条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它规定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的理由过于狭窄。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方可提起诉讼。在实践中,股东会和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直接侵害公司利益,股东的起诉权很难得到法律保护。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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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