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联系 |
释义 |
根据现行法律,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独立的组织。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组织载体。根据宪法和农业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主要形式。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统分两级管理机制中“统”的承担者,大致可分为乡、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丁冠良提供的数据显示,1999年全国共有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233.4万个,其中乡镇级3.7万个,村级70.6万个,小组级149.1万个,占乡镇总数的82.5%,占村总数的96.2%,占组数的27.9%。因此,在村级,既有村委会,也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前者是农村群众的自治组织,后者是具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的经济组织。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上下级关系。 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在职责和权限上存在重叠。根据《农业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做好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集体资产,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集体所有的体育设施和其他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对此,《村委会组织法》也申明:“村委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者、联户、合作方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应当明确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但在同一条中,法律还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从而造成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的重叠。因此,村委会可以代替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等资产进行管理。不仅如此,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交叉的规定也体现在许多法律中。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承包出去。另一个例子是《民法通则》第74条,其中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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