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商是否会因向业主支付工程款而被判刑 |
释义 |
11月9日,临沂——第一工程公司经理承揽土石方运输工程后,为多争取土石方运输工程,照顾工程质量,多次给业主送去5万元。11月6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法院查明,42岁的陈某是苍山县人,曾任临沂市某工程运输公司经理。2005年3月,陈某在兰山区南方街一工地承包了部分土方运输工程。后来,为了多搞些土石方运输工程,得到用人单位负责人徐某(已被判刑)的关照,他于2005年5月先后8次给徐某汇款,共计5万元,徐某收受。 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于今年6月12日对陈某立案侦查,并于当日依法予以拘留。案发后,陈某主动交代了为获取更多土方运输工程而向徐某行贿5万元的事实,徐某还主动到检察机关承认了收受陈某承包土方工程5万元的事实。 法院认为,陈某为多搞土石方运输工程,照顾工程质量,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用人单位负责人送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而受贿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某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徐某投案自首,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陈某表示不上诉。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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