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单位采取什么措施防止拖欠工程款 |
释义 |
1。在签订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调查发包人的工程情况、发包人与招标人、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合同谈判和投标阶段,应要求业主或招标人提供合法的证明文件以供核实。这些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项目可行性标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重点关注上述文件中记录的名称是否与施工单位一致。上述文件记载的名称与建设单位、发包人或者招标人的名称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有明确的书面授权。如有可能,承包人还应调查发包人的经营业绩、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尽量向发包人推荐建设部现行示范文本,并重点审查发包人起草的补充条款。如果业主不使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承包商在审查合同文本时应将业主合同与建设部的现行示范文本进行比较,以确定业主的现行条款。当合同中最基本的条款,如合同价款的支付期限、工期、质量水平等没有谈判余地时,承包人也应尽最大努力与发包人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特别是,有必要审查合同中有关开工、竣工、签证、索赔、验收和价格评估程序的条款。避免本条款的歧义和遗漏。如果发包人不允许变更条款,给承包人带来较大风险,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于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条款,也是建设单位决定能否承揽工程的前提条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全等措施。履行合同的有关人员应当明确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建设单位在签订涉及工期、价格、质量等内容的重要文件中的违约行为。如果证据需要保存,应该立即保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敢于使用履行权所提供的证据,如《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履行抗辩权之后,拒绝建设单位无理要求建设单位提前履行义务,或者建设单位不提前履行义务的,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施工单位发生严重违约时,要敢于采取应急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尽量明确分项结算、单项结算和挂失结算的方式和条件、价格评审的期限。建设单位要认识到审计和价格评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程款确定后,建设单位要认真对待建设单位提出的调剂方案。 必须接受转让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与债权受让人的合同谈判,并要求在转让合同中设立建设单位。债权受让人不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建设单位和债权受让人除承担连带责任外,还保留债权实现前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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