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1。建筑商责任保险假定社会总福利等于各主体的预期效用之和,将风险从风险规避主体转移到风险中性或相对较低风险规避主体,可以提高社会总福利。由于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被试愿意付出等于或略高于预期损失的代价将风险转移给风险中性的被试或风险厌恶程度较低的被试,双方的预期效用可以得到提高。现实中,面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规模大于自身资产规模的风险,绝大多数主体都是风险规避者,即建筑商可视为风险规避主体,而保险公司可视为风险中性。因此,实施建筑商责任保险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目前,国外有建筑商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主要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因为当施工质量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失时,原施工单位可能因各种原因无能力承担责任。如果实行强制建设单位责任保险制度,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在建房前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并要求全额投保。这样,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施工质量责任期内,即使原施工单位无法承担责任,房屋消费者也可以得到赔偿。从中可以看出,法国和西班牙实施了强制性的业主损害保险,而意大利、芬兰和新泽西则没有这方面的内容。事实上,强制业主损害保险的实施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普通住宅的消费者只与业主(开发商)有合同关系,与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没有合同关系。质量缺陷损害发生后,民事诉讼取得赔偿的前提是证明施工方在施工期间的过失,同时也要明确施工方的责任和分担损失的责任比例。但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几年内,很难界定和分担各方的过错和责任。这使得赔偿难以在短时间内实施,形成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因此,即使施工方自行购买责任险,消费者也很难或很难迅速得到赔偿。因此,在建筑商责任强制保险的基础上,业主(开发商)必须购买建筑工程质量损害保险。消费者只要在保险期内证明建筑物存在质量缺陷,无需界定责任方、提供过失证据、界定和划分责任,就可以进行索赔,保证了质量缺陷赔偿的高效性。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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