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项目资金的支付方式和程序是什么?相应的法律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主要依靠合同约束,并由合同法、建筑法、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来规范。有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由承包单位和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费用约定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依法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但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格优先支付。(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由于设计变更,建设工程的数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双方不能就工程价款达成协议的,工程价款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比照本解释第三条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不合格建设工程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未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算和支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该工程价款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同期。第十八条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支付。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为支付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为准;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以起诉日期为准。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进行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的,可以根据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批准竣工结算文件,按约定处理。承包人要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订立的施工合同,其实质性内容与登记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登记的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要求鉴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本案的部分事实有争议的,只认定有争议的事实,但争议事实的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要求全部认定的除外。《建设工程发包和合同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合同价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固定价款。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规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得调整。(2) 价格可调。合同执行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调整合同总价或单价。(3) 成本加报酬。(1)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竣工结算文件。(3)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并可以自提交之日起在约定期限内与承包人协商。(4) 发包人在协商期间与承包人协商不成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5) 发包人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可以认为约定的期限为28天。 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以上就是你问题的答案。法律对项目资金的分配没有具体的解释。合同中一般规定,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调配,工程款应及时发放,以免发生其他纠纷。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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