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价款结算的前提条件 |
释义 |
工程价款结算的前提条件如下: 1。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解决施工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是审查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否有效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生效合同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赔偿和损失赔偿。该解释贯穿了尽可能使合同生效的原则,大大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无效合同包括《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和《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该处理办法体现了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合同效力的原则,确立了工程项目资质是支付工程款的必要条件。因为建筑立法的目的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合同无效,但竣工的建筑工程是合格的,这与建筑立法的目的是一致的,对承包人付出的人力物力给予奖励。同时,如果发包人无偿接受合格工程而不支付价款,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予以支持。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合格工程包括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承包人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工程。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严重偏离发包人的承包目的,对发包人没有使用价值,让发包人验收支付工程款,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可以制定以下规则: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修理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发包人不得支付工程款。据此,《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后,建设工程竣工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竣工质量不合格的,按照《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办理。黑白合同,以白色合同为结算依据。 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并备案的合同称为“白色合同”。但在中标前后,双方将签订一份或多份与合同实质内容(包括价格、质量、工期)不符的合同,即“黑合同”。在施工过程中,黑合同可以履行,白合同则束之高阁。在解决纠纷案件中,一方主张按“黑合同”解决,另一方主张按“白合同”解决。《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以“白色合同”为准:“当事人单独订立的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登记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的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任何偏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以上是《招标投标法》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鲁巴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变更时有发生,这涉及到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的界限,因此在制定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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