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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解决施工合同中常见的纠纷
释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以下六种常见情况:
    

1。因分包或非法分包发生争议时,实际施工承包人仅向承包人起诉工程款,应予允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增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向其主张权利,发包人对承包人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也可以增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单位隶属于其他施工企业,以所属单位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所属承包人或者所属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以申请增加所属单位或者所属施工人作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所属承包人、所属单位的,可以增加所属单位、所属建设单位为共同被告。
    

3。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建造人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增加实际建造人或者承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该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过去,我们习惯于从条款中使用的某个术语或词语来判断它是规范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从而确定合同的有效性。这是不准确的,我们在实践中要注意。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考察了以下几类问题:
    

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无资质的实际施工单位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这里要特别注意区分建筑企业的隶属关系和内部承包关系。如果他们之间有产权联系,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有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录用程序,可以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但不能认定为隶属关系。相反,它是从属关系。
    

3。非法分包和非法分包合同无效。

4。建设工程必须招标,但未招标或投标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工程价款优先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的批复》明确了工程价款优先的效力、限制、范围和期限。为充分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权,还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但装修工程发包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与房屋所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除外。二是优先受偿权保障的工程款范围,如竣工工程款为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款为在工程预算价基础上评估确定的工程价款,其中应包括承包人的正常利润和预付款用于承包工程建设的资金,但不包括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必须尽快处理。当他们无法处理时,可以委托律师帮你解决。对于施工合同中常见的纠纷,你们无能为力。不知道该怎么办的人可以来法律咨询网找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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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4: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