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依法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去年,欧阳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到一家公司应聘后,经考核被录用。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那天,王女士因感染重感冒高烧不退,无法亲自去公司签订合同。丈夫为了不使她失去工作机会,便到公司代她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最近,几位原来的同事邀请王女士去另外一家单位继续做营销工作。她很乐意去,但公司不同意。她申辩说:“劳动合同是我丈夫代签订的,与我无关,对我没有约束。”公司则称:“既然你丈夫代你在合同上签了字,那就对你产生了法律效力,你必须遵守。否则,将追究你的违约责任。” 对此,葛磊律师介绍,从王女士知道并同意丈夫代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看,因该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且是真实的,故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其妻应当遵守该合同的相关约定。 按《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这说明受托代理人以当事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合法的,就是有效的,委托人就应受该合同约束。本案中,欧阳先生之妻知道丈夫代其签订合同,且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故该合同对其是有效的,其所作所为应受该合同约束。 不过,该合同虽然有效,并不能阻止欧阳先生妻子的“跳槽”计划,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36、37条规定,如果她与公司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她想单方解除合同,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即可,不必获得公司的允许。 另外,劳动合同中一般不能约定违约金条款,只要欧阳先生妻子的合同中没有专项培训费用及保密条款,她辞职又没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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