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工程承包资质 |
释义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投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提供符合其资质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通知,告知其取得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第二,工程承包方的责任是什么。办理正规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征地、租赁、施工许可证申请、占道、爆破、铁路临时专用线道岔许可证。(2)指定项目的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下水道的定位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3)三通一平。开工前,连接好施工现场的水源、供电、运输道路,清除施工现场的房屋和障碍物(委托承包人的除外)。(4)物资保障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提供材料和设备。(5) 资金保障责任。向经办行提交拨付所需文件(贷款或自筹资金的项目,应确保资金提供者按时办理拨付和结算。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拨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技术保证责任。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进行审批,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承包人。(7)施工监理责任。发包人派现场代表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接工程验收手续,并负责签证、解决发包人应解决的问题等事宜。(8)工作延误的赔偿责任。因中途停工或延误,或因设计变更或设计错误,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运、材料、构件积压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造成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继续施工,发生争议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9)验收结算责任。发包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未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也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后拒绝验收的,承包人可以单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和文件,导致验收不合格的,视为已验收。(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隶属于其他施工企业,仍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当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1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发生违约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12)如果项目未被接受,业主事先或未经授权使用,质量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主要结构和地基的质量,业主也应负责质量或其他问题。(1) 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平整,施工区域内水、电、路及临时设施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准备。(2)备料责任。按照双方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3)及时通知责任人。及时向业主提交开工通知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单、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度施工作业计划、月度施工统计报告,项目事故报告和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4) 工程质量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负责免费修理或返工。因此造成工程逾期的,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5)项目保管责任。承包人应负责保管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并在移交前清理现场。(6)项目交付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并交付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逾期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竣工验收责任。承包人应按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8)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负责免费修复由承包人负责的工程质量问题。(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暂停或者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1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人、总分包人、工程监理单位和承包人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共同承包。共同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负连带责任。两个以上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的营业执照范围承包工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依照合同规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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