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瞒安全事故,与受害人家属私下协议,协议是否有效? |
释义 |
1、 与受害人家属私下达成隐瞒安全事故的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A公司为所属机动车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其中驾驶员保险和乘客保险的最高责任为10万元。车上一名乘客受重伤,司机死亡。a公司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家属达成了私人赔偿协议。之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不承认协议金额。它认为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金额偏高。a公司索赔金额应低于20万元,实际损失不一定超过最高保险金额。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最高限额内全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驾驶人保险不存在争议,受害人在死亡最高限额内赔偿,旅客损失是否超过保险最高限额是合理的。a公司提供了伤残鉴定证明,证明旅客伤残等级为二级、六级、八级,法院确认了证据,认为旅客重伤造成的损失已超过10万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a公司赔偿了受害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一般都有自己的核定方法。一是审查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如果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哪个赔偿标准来计算,是否有免赔额等。所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核定理赔金额与保险金额的差异,保险人或受害人的预期赔偿金额相差很大,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纠纷。在实践中,赔偿协议是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被保险人一般接受关联公司,受害人可以是实际所有人,也可以是实际所有人雇佣的司机。可见,双方签订的协议对被害人肯定是有利的。保险公司不一定承认协议中达成的赔偿金额,受害人是第三方,但由于实际车主或司机是事故的一方,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会偏向受害方。对于这样的赔偿协议,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会有争议。 2。法院对赔偿协议的裁定 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可能不具有约束力。法院认为,对约定的合理赔偿数额仍予以承认,对不合理部分,法院将重新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被害人与机动车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对未参加协议签订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未参加协议签订的当事人除外协议在事后得到承认。被害人要求按照协议履行的,与被害人签订协议的一方可视为被告。广东省人民法院的意见仍然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赔偿协议只能对签订协议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一定对未参与协议的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 本案由深圳法院审理。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的意见》第九条规定,经交警部门调解或者自行协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该协议不无效或者不可撤销,可以依法认定,依法作出判决。由此可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倾向于承认赔偿协议。只要协议不无效、不可撤销,就可以认定为有效,不同法院对赔偿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也不统一。鉴于上述情况,受伤旅客伤残等级分别达到2级、6级和8级,即使按农村标准计算,也可能超过10万人的标准。因此,法院在审查损失数额时,认为损失数额超过保险限额,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赔偿协议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对不参与赔偿协议的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实践中处理的保险案件,有一些佐证,有的不支持,有的支持。一般来说,赔偿协议中约定的损失金额是合理的,而不支持的则视为损失,如果损失金额有误,应重新认定。争议比较大,常见的是农村标准与城市标准之间的争议。在赔偿协议中,损失按城市标准计算,但诉讼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按照城市标准计算损失的,或者不采用城市标准索赔的,重新认定赔偿协议约定的损失金额。 希望通过以上内容,您能对安全事故瞒报、与受害人家属私下约定等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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