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纠纷 |
释义 |
几种常见的工程款支付方式都是按施工合同执行,这是正常状态。无论合同如何约定,承包人都应获得应得的金额。现金支付是最流行的结算方式,也是目前最常见的结算方式。此外,通过债转股、实物分割、产权分割、租赁等方式清偿项目资金的情况并不少见。债转股通常是指承包人以债权作为投资,与发包人组成公司,共同经营,分享损益。这种方式存在缺陷:谁控制、谁经营、谁管理公司,显然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同时,设立公司需要国家机关严格审批也是一个大问题。 业主产权分割是指当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可以通过协议将建筑物本身的产权进行清算,然后根据工程款的金额将部分或全部产权分配给承包人。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难以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分析和分配。 以租赁方式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即承包人可以通过租赁发包人的房屋来抵消工程款。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减轻了发包人的付款压力,缓解了即将激化的矛盾,对承包人的工程款有了交代。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享有相对于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工程款的优先权在抵押权之前,当事人申请保全后的优先权在财产债权之前。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职工薪酬、材料费等实际支出,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的建设工程预付款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张*Sheng律师认为,这部分费用显然应该有优先权,理由是:工程款是承包人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取得的产权,预付款是本应由发包人承担但由承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事实上,预付款是承包人的“额外”负担,因此,在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至少应与工程款一样予以保护。建设工程资金优先行使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预付款的结算 如果承包人和发包人就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达成协议,承包人根据协议要求退还预付款和利息,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对于利息部分,协议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预付款部分应视为工程欠款;如果对预付利息没有达成协议,承包商不得要求支付利息。 工程款优先权与房屋买受人权利的对抗 根据上述批复第二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并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后,承包人对工程建设享有的优先权,不得对抗消费者即购房人。如果买方不付款,承包商的优先权将不受影响。同样,如果房屋过户登记完成,就没有优先补偿的余地。问题是,除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建筑物的购买者是否对承包人的优先权享有类似的权利?张胜律师的个人观点是:是的。 如需帮助,请咨询秦皇岛合同纠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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