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已履行的无效施工合同 |
释义 |
案件基本事实:1997年8月,某公司与无施工资质的李先生签订施工合同,同意将该公司建筑面积约11800平方米的商住楼工程承包给李先生施工,每平方米造价330元,总造价390万元,总工期12个月。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向李某垫付了4205758.32元,李某也如期完成了施工。由于李某未能将已完工的工程交给某公司,双方发生纠纷。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按约定交付已完工程,结清工程款,退还多收的工程款305758.32元。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核,批准的基建费、民事主体、装修、水电安装工程直接费3797800.25元,现场管理费107723.79元,临时设施费101715.49元,共计4007239.53元。法院认为,李先生不具备施工资质,合同主体不合格,某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造成的工程款与已建工程难以统一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已基本履行,故应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即李先生按合同约定交付已完工程,退还从某公司收取的工程款305758.32元。 另一种意见是,李先生不应因合同无效而承担责任,应全额退还根据合同从某公司获得的4205758.32元预付款。鉴于商住楼工程已按无效施工合同施工完毕,李某应向某公司支付已建工程直接费3797800.25元冲抵工程款,并退还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407958.07元。据提交人说,第一种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第二种意见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应当返还合同取得的财产。合同不能退还或者不需要退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在本案中应提前偿还某公司4205758.32元。鉴于李先生已将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投入工程建设,且工程已完工,李先生可依法将已建工程折价交付某公司,以补偿其收取的工程款。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字(1989)248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间接工程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组成。项目造价审计部对该项目的审批:项目直接费3797800.25元,现场管理费107723.79元,临时设施费101715.49元,合计4007239.53元,为该项目的实际成本和李某的有效支出。因此,李先生应向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007239.35元冲抵工程款,并向某公司提前退还工程款198518.79元。因本无效合同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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