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如果我们拖欠…我们该怎么办
释义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胜诉权将丧失。

<2。胜诉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4。此外,如果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个人信用报告中将记录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并被限制高消费和出入境,甚至可能被司法机关拘留
    

5有拒绝执行能力的,涉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
    <6第三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够执行,但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拘役或罚款。
    

拖欠工程款会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农民工工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中国政府不得不在春节前帮助农民工讨薪。表面上看,似乎是施工方欠费。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业主拖欠。如果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工资,施工单位将无钱支付工资。所以每年年底,欠薪的包工头大都会在年底感到难过,有时还会去银行贷款,支付农民工工资,以缓解舆论压力。二是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破坏建筑业经济秩序。预付款合同(虽然在我国是禁止的,但仍较多),它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造成企业周转不畅,拖欠职工工资,设备维修出现问题,一些企业破产。《合同法》第269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支付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雇主。《建筑法》85条规定中有65条与工程质量有关,但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或发包人的主要法律义务和责任没有相应规定。笔者认为,正是由于立法本身的疏忽,工程款拖欠问题日趋严重。只有修改完善《建筑法》,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在承包人交付工程时增加对发包人付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69条和第286条的规定,双方的履行顺序只是在履行过程中。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支付价款。业主的付款责任不仅是及时确认结算,而且是付清价款。发包人的责任包括工程的结算、确认和支付,即工程的移交和支付。《建筑法》修正案应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必须在承包人交付工程时进行结算、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有特定的收敛期。原来,人们认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有一个时间过程,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交工钱。其实,这不是理由。因为国家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件第13条第1款规定:“分段结算和支付。也就是说,对同年开工、同年不能完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进度款。具体分工应在合同中规定。”工程造价的结算可以分阶段进行,竣工后的基础工程和施工阶段的工程资金应在竣工后的连续施工中及时得到解决和确认,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足够的时间来解决这一问题;而到竣工验收时,由于承包商需要解决装修阶段的结算和竣工后的总费用调整。同时,《建筑法》的修订应规定主管部门相应的管理职责。为什么要控制承包人的工程质量通过验收和备案,而不控制发包人的付款支付价款?
    

(2)增加承包商有权在收到价格前扣留工程的规定。对于承包人未收到工程价款时保留工程的权利,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合同条件(示范文本)》第28条“竣工结算”规定:“因甲方违约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价款,乙方可以保留部分或全部工程并妥善担保,甲方承担保护费用。”但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交易、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担保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依照本法的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当时市场和学术界普遍认为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故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2条“竣工验收”中删除了留置权工程的相应规定。由于上述《合同法》第287条实际上已经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合同合同,因此,建筑法的修改应当规定发包人不支付价款,承包人不交付工程。还应明确规定:“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有权保留工程。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优先受偿。”(3) 增加政府部门的相应规定,加强对成本支付的监管。现行《建筑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对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都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政府主管部门对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义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公平原则,法律应相应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支付,包括结算确认和支付监督管理。还应规定一套完整有效的法律制度,如发包人不得对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事实上,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94号文件中,对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工程款有一系列限制性措施。要使这些行政措施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使之成为法律。只有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加强主管部门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管理,成为对工程款拖欠的强化法律约束,才能依法解决工程款长期拖欠的顽症。(4) 新《建筑法》的颁布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立法程序。为适应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在立法权限内制定具体规则,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同时也为《建筑法》的修改提供立法效果的实际检验。建设部或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委尽快制定解决工程款拖欠、防止新拖欠发生的急需部级规定,并在执行中逐步完善。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急需出台的相关措施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资金执行和价格分配监督办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委员会评估确定造价暂行规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