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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释义

协商:在施工合同中,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应以什么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工程索赔,《合同法》和《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实施办法》都有与工程索赔有关的规定,可以作为工程索赔实施的法律依据。首先,《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民事责任是依法承担的民事支付义务。这种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因侵权或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约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一方的违约责任相当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在履行建造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能是内部因素,也可能是外部因素;可能是用人单位的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因发包人责任给施工企业造成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施工企业都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索赔权就是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其次,《合同法》第107条至第114条也有类似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这些条款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称为索赔。此外,《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施工企业主张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法律支持。三是建设部、国家体制改革委、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实行工程索赔制度第六条规定:“建设资金和物资供应不足的工程,企业有权依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第七条规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格由企业和工程承包单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在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约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量或者设计发生变化的,企业有权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施工企业向发包人索赔的依据。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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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