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的销售 |
释义 |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对下列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规范:①租赁土地使用权。(二)长期持有并增值后可以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 企业拥有和租赁的建筑物。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或者毁损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处置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和“其他业务收入”,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成本”;根据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根据已计提的折旧商品,利用“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处置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公允价值累计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原转换日资本公积中有金额的,也应当结转。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商业性房地产出租的,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并在再次出售时按照上述关于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因其会计模式的不同而不同。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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