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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民住房的性质和定位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一部分。集体土地分为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原则上禁止转让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依法经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房的,或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镇)村依法批准。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外,不得转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破产、合并等情形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因此,有学者认为,转让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根据身份无偿取得的,不可交易,不能参与市场流转”,其初衷是防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冲击房地产市场。其所谓“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实质上是打破政府对一级房地产市场的垄断,直接危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既得利益,习惯上称之为“国家利益”,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制,所有权主体无法探讨,甚至其使用权的商品化取向也值得探讨。《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必需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生产资料和公民可以拥有的其他合法财产。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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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