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识别实现爆炸行为的特定对象 |
释义 |
2013年8月,被告人张某多次以发短信等方式威胁要炸毁兰某的家人。2013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购买胶带、鞭炮等物品。次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将爆炸装置放置在兰州一出租屋外的石头上,随后点燃爆炸装置,迅速离开现场。爆炸打碎了一间出租屋和周围一些房屋的玻璃。对张某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 [分析] 从刑法理论的角度看,爆炸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在犯罪手段、危害公私财物的后果上有共同点,但两罪在侵害对象上存在明显差异。爆炸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不特定多数。爆炸罪的客体可以是公私财产,也可以是个人财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物,而非个人财物。行为人使用爆炸方法毁坏特定公私财物,不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爆炸罪,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在炸毁特定的公私财物时,危及非特定公私财物或者大多数非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将构成爆炸罪。本案中,为了报复他人,张某私自组装了一个致命的爆炸装置,并在公共场所引爆,造成周围房屋玻璃等物品受损。虽然没有人身伤亡,但张某意图侵害的对象并不具体。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结果在其预期范围内,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爆炸罪成立。总而言之,我同意第一种意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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