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案件的处罚认定有哪些问题 |
释义 |
【租赁合同纠纷】目前租赁合同案件中违约金的确定问题是,违约金作为租赁合同双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直接来源于合同双方的约定,并且是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必然结果。近年来,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进入了无原则时期。租赁合同案件中违约金确定的矛盾比较集中,问题也比较突出。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违约金的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影响,确定当事人约定的滞纳金性质为违约金。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约定违约金时,往往用违约金来表达,这就需要法官对违约金有一定的理解。但在该案中,法官认为:合同双方约定的滞纳金为每日租金总额3%的滞纳金过高,原告据此向被告索赔20万元。从本案实际情况看,仍然过高,应依法调整。因此,与违约金的惩罚性相比,违约金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所谓滞纳金,是指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后,向支付人收取的具有惩罚性的款项。它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和处罚性的特点。而且,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滞纳金之所以在租赁合同中频繁出现,是因为一些当事人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认为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违约金应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如果有争议,就有一个法定的计算标准。但要通过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确认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平等协商权利义务的分配,确认对租赁合同主体的平等法律保护,滞纳金应当在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内收回。我方认为,如果双方就滞纳金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达成一致,则该协议应视为无效。同样,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滞纳金,但一方以违约金要求另一方赔偿的,不予支持。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通常约定按租赁合同的百分比或几十倍计算违约金。显然,这种协议存在一些问题,违背了公平原则。然而,法官将如何确定双方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认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物总价值的20%作为违约金。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官的决定是如此不安,他没有回答为什么这是可能的。应当知道,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是对租赁物的综合使用。出租人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的,还必须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因此,租赁合同实现的条件是:租赁物的租赁物实际为承租人使用、占有和受益。我们认为,法官应当注意当事人的约定,排除无效部分的认定。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所谓违约,是指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在租赁合同案件中经常遇到。但是,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完全履行时,该如何确定?有这样一种情况,双方约定,合同月付款期满后,承租人每月只向出租人支付70%-80%的租金,如果逾期,出租人将向承租人收取3%的租金。法官认为,承租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出租人支付70%-80%的租金,构成违约,出租人每月可按所欠租金的3%增加逾期违约金。这里有个问题。根据双方对合同的解释,原意不可能存在,承租人每月支付100%的租金。也就是说,承租人不得支付月租金的20%-30%,不得违反合同,也不得赔偿违约金。它否认了双方之间的新协议,承认了原合同的违约金,因为违约金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的付款。法官在确定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违约金时,不能不考虑双方签订的合同。但是,双方因撤诉达成新协议(无违约金)时,一方赔偿另一方损失(承担撤诉费用),另一方能否按原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在一个案例中,出租人向法院起诉承租人,然后出租人向法院撤回对承租人的诉讼。在撤诉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了再次支付租金的时间,但没有约定违约金。出租人第二次提起诉讼后,法官认为承租人应当按照原协议赔偿出租人违约金。这种情况对双方签订新协议毫无意义。相应地,与新协议相比,它将给出租人带来意想不到的利润。这一结果显然损害了承租人的利益。笔者粗略计算了一下,判决时的罚金是本金的100%以上。4 5。违约金的确定标准有多种。这一问题导致我们在处理租赁合同案件时对同一事实进行了多种认定。此外,我们处理的一些案件违反了民法和合同法的赔偿原则。如租赁物总价的20%,所欠租金的3%等,虽然我国《合同法》已经规定了违约金的赔偿,即除非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违约金应视为预期违约金。但是,并不是任何事先约定的违约后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都能完整地得到。不公平协议的结果将会改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致电法律咨询网。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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