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申请人林先生在市区租用被告王女士的一家经营母婴用品的商店。租期3年,年租金2.2万元,每半年交一次。双方还约定,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申请人交了半年1.1万元后,就开始做手术了。由于经营不善,生意不好,林先生将该店转租给他人。王女士得知后,该店直接上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林先生以王女士不同意转租、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要求王女士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律师回答: 本案中,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对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可以转租的条款,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也不同意转租。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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