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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瞒房屋已出租给承租人的事实,承租人是否应承担损失赔偿
释义

隐瞒房屋已出租给承租人的事实,应当由承租人承担损失赔偿。《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有三个基本内涵:一是租赁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第三,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违约造成房屋租赁合同损失的赔偿范围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出租人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的,按照违约责任处理;如果合同中对违约赔偿没有具体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合同无效的,不构成附装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转租给出租人;不同意使用的,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出租人同意使用所附装修的,可以转换为出租人的所有权;出租人不同意使用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期满或者合同终止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构成附着物的装修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合同终止时,对所附装修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2)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终止合同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租赁期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附带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扩建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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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