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的法律分类是什么 |
释义 |
承租人的法律分类(1)根据出租房屋的权属,可分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所谓公房,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住房,分为直接管理的公房和自行管理的公房。直接管理的公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通常表现为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自行管理的公房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建或自行管理的住房国家政策。与之相对应,公房租户可分为直接管理公房租户和自行管理公房租户。按照国家房改的时间,公房租客也可以分为房改前租住公房的租客和房改后租住公房的租客。所谓私房,是指个人或者私营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房屋,其承租人是私房承租人。需要关注的是受托房屋的承租人问题。所谓委托房屋,是指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其业主已离开或下落不明,需要执行房地产政策,由此可以看出,代管房屋的本质是私有财产,但由于特殊原因,政府房管部门对其产权进行管理,并以管理单位的名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因此,租赁合同中没有特别说明的,应当将代管房屋承租人归为公有房屋承租人。(2) 根据租赁房屋的用途,可分为房屋承租人和非房屋承租人。 住房可分为住宅、生产经营、办公等,一般来说,生产经营、办公等住房统称为非住房。相应地,房屋承租人可分为房屋承租人和非房屋承租人。(3) 根据租赁房屋的租金依据,可分为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承租人和自行议价的承租人。 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住宅租赁应当按照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办理。为生产经营活动出租房屋的,租赁双方应当协商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可见,非住房的租金是自行协商的,而住房的租金则要服从相关政策法规。公房租金执行相关政策法规是理所当然的,而私房租金是否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规定。比如,随着私房政策的实施和产权的返还,北京市对私房实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如1996年南昌市人大颁布的《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私人房屋出租作住房的,租金由当事人协商。租金标准以最高限价为准。最高限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该条款在2002年12月被修改为“如果私人房屋是租赁的,租金应由有关各方协商。”。(4) 根据租赁关系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政策原因和市场原因。 所谓承租人形成的政策原因,是承租人最初以计划分配的形式取得房屋租赁权,其房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房,另一类是实施民房改造退房政策回归公房私人住房。所谓形成承租人的市场原因,是指通过自行协商取得房屋租赁权,而房屋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房管部门投放市场的公房,另一类是私房。这里我们需要解释一下廉租房的问题。根据建设部等部委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7年11月8日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廉租住房是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轮候令,对符合条件的家庭采取实物配租廉租房。收购方式具有行政分配的属性,但与计划分配有本质区别。应归为政策原因形成的承租人。(5) 根据租户数量,可分为单租户和联合租户。分类并不难理解。但这里我们要注意两个特殊情况。一是家庭租赁,主要体现在房屋租赁上。形式上是户主租一个人,实质上是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同租房。另一种是分租或群租。分租还是群租属于共同租,不能一概而论。关键是看合同协议书。(6) 根据房屋用途的变化,可分为居住转非居住的承租人和不居住转非居住的承租人两类。 所谓房改,就是把原来的住宅改为非住宅的生产经营办公用房。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居民中。为了更有效地利用住房,这些居民将住房改为商铺住房,以获得更高的收入。非转换,是指将原有的生产经营办公用房转换为居住用房。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企事业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不足的问题,这些单位将部分生产经营办公楼改建为职工住房。与此相对应,其房屋的承租人是将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承租人和将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承租人。 以上是对承租人法律分类问题的回答,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对承租人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所以想租房的朋友可以参考上面介绍的法律知识,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更复杂的法律问题,请到法律咨询网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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