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有权住公屋 |
释义 |
1、 (1)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因此根据法定物权原则,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拥有公房居住权(产权)难以得到法官的支持(特例是在离婚诉讼中,没有一方住房的当事人请求法院确定其是否拥有对方住房的居住权是对的)可以支持)。然而,“住宅权益”的概念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成立的。(2) 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当原来的租客死了,新的租客还没有确定的时候,就有大量的人一起住公房。没有人说他们非法居住,也没有人把他们赶出公共住房。可见,他们的居住权益是客观存在的,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3) 在法律上,虽然中国的《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但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否定了人民的居住权。实际上,保障人民有房住,是我国一贯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它只能将一些成熟的、定型的公民权利纳入法律,成为公民权利。除了这些民事权利外,还有大量的民事权益不能详细写入法律。而且,人民群众的公民权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增长和丰富。今天的公民权益很可能就是明天的公民权益。因此,承认公民权利之外还有大量合法的公民权益是现实的。二是如何保障公有住房的居住权益;(2)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因此公有住房不能继承。子女要从公房取得权益,应当将户籍保留在公房或者将户籍迁入公房。如果他们的户籍不在同一个城市,他们可以在死前按照现行法律出售公房,然后把出售的钱留给子女;(3)如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房可以转为售后产权房。比如,根据上海当地的法律法规,成套独立房屋的使用人可以根据服务年限购买具有使用权的房屋作为售后产权房。售后产权房可以自由出售,也可以由子女继承。 以上都是关于公房住宅权益的法律知识。现实中,一些人觉得对公房的居住权益难以理解和把握,他们会忧心忡忡。这时,他们可以咨询相关律师。如果您遇到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将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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