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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打赢一场房地产官司,我们应该了解法律制度: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要打赢不动产诉讼,就要了解法律制度:区分不动产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业主有权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但不得危害建筑物的安全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七十一条)权利不得滥用。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大厦内的住宅和营业用房时,业主对大厦共用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同时转让。(物权法第72条)
    

例如,张三将一套三居室公寓转让给李四时,他不能将业主共用的水箱放在屋顶上。相关知识:车主共同部分
    

1。建筑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所有,城市公共道路除外。建筑面积内的绿地属于业主,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确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所有。(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域内的停车位和车库。
    

(1)在施工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业主应当享有有限的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这是一种理论推导)
    

(2)在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款不属于业主。(三)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停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所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车位分为共用车位和非共用车位。
    

3。对于公寓所有权,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及其附属物是公共的。(《物权法》第七十条)电梯、过道、屋顶、公厕、水库、下水道等在性质上无法区分,属于公共部位。
    

4。共有人在不承担维修费用的情况下,不能放弃共有权。(物权法第72条)
    

5。虽然《物权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由于其独特的性质,应当这样解释。例如,整栋楼有一个水箱,由三位业主共用。业主不能将水箱份额单独转让给他人。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又称为成员权,是指建筑物作为建筑物管理集团的成员,基于不可分割的共同关系而享有的区分所有人的权利。例如有权选择经理作为所有者。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给予指导和协助。(二)依法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企业的议事规则;(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基金;(六)改建、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其他与共有经营权有关的重大事项。
    

对上述第(五)项和第(六)项所列事项的决定,应当经占用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占用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批准。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一半以上、业主总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物权法第76条)
    

注:有两个简单多数决定(一个是最高多数,一个是地区多数,多数是多数决定的缩写)和两个绝对多数决定(一个是最高多数,另一个是地区多数)。简单地说,在“筹集资金”和“改造事物”问题上有两个绝对多数。
    

业主的“投票”按“户”计算,即一户一票。不能用人口来计算。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将住宅改为营业用房。业主将住宅改为商品房的,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物权法》第77条)比如,一栋房子的二楼套房改成了酒店,增加了社区的不安全感。这是不允许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比如业主张三对决定不投赞成票,或者对决定投反对票,他还是要遵守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业主。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电梯、水箱等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告。(《物权法》第79条)
    

2。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成本分担和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物权法》第80条)物业管理。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管理。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物权法》第81条)
    

2。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物权法第八十二条)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排除危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条例”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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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3: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