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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购房政策详解
释义

摘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和《上海市住房政策暂行办法》是上海市购房政策的主要内容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附沪府发(2011)3号文。一是暂停发放第三套住房贷款: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央行和银监会关于家庭贷款购买商品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的最新规定,并停止发放住房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二是每户在上海限购一套房:暂定本市及外省居民家庭在本市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含二手存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三是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将分配给被拆迁户的安置房(配套商品房)交易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四是密切关注房地产税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工作准备。

关于本市及其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通知
    

沪房管事[2010]360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34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房(含二手存量房)。自2010年10月7日起,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以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两人以上共同购房,共同购房的人不是同一户的,应当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表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购房者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商品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向同一住户销售或者介绍两套以上的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履行核实义务,对申报表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者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及高管(追随者)信用档案。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审核。受理商品房通知登记和转让登记时,应核对《申报表》和购房人户籍、结婚证等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特此通知。附件: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申报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0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部分个人住房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部分个人住房进行房产税开征试点。现印发《上海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请仔细跟着他们。实施房地产税制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部分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试点顺利实施。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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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