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一方名义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的,该行为是否有效 |
释义 |
。 对于上述情形,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区别对待: (1)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知道出卖人有其他共有人,如果不知道,买卖合同有效;如果知道,除共有人外,合同无效。对此,房屋出卖人和其他共有人承担举证责任。(二)如果购房人是善意的,但不办理过户手续,虽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由于房产涉及共有人的所有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只能按照约定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行为人继续履行转让义务。(3) 房屋买受人善意且已办理过户手续的,按照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只能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要求买受人退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转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权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另一人有理由认为这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与善意第三人对抗。” 读完这里,我相信您已经理解了上述相关规定。其实问题本身很简单,没有我们老百姓想的那么复杂。如果您对上述文章的叙述或其他问题感到困惑,欢迎您前来咨询律师网专业咨询或直接委托律师网和律师在一起。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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