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到法院,法院怎么处理 |
释义 |
案例 法院判决不支持购买危房!为了购买婚房,唐建新(化名)通过我爱我家中介服务与苏晓明(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他以苏晓明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建筑面积8898平方米,总价237万元。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当天,唐建新以过户的形式将60万元的首付款交给了中介公司。苏晓明开始办理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发放手续,并将涉案房屋内的账户转入。 苏晓明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唐建新。后来,唐建新以涉案房屋为“恶性房屋”,没有使用价值为由,拒绝支付余款。苏晓明将唐建新起诉至法院,要求唐建新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唐建新提出反诉,称涉案房屋为“杀人房屋”,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涉案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苏晓明说,他还从别人那里买了房子,用来投资。他不知道“恶屋”的事,也没有过错。他不能以此为由取消合同。我爱我的家人,我不知道“杀人屋”的事。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是争议的焦点。在我国,对“恶性住宅”普遍存在忌讳和恐惧,而且房屋的市场价值也有一定程度的贬损。但根据法律规定,这一事实并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律理由。而唐建新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苏晓明与中介公司恶意串通,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唐建新的反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唐建新无意中拖延了剩余购房款的支付。根据苏晓明的损失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减轻了对苏晓明的处罚,判令唐建新向苏晓明支付剩余购房款。法官说,“房子”本身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 从法律角度看,只有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事实,对买受人构成欺诈时,“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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