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自己的房子过户后不能再买自己的房子 |
释义 |
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使用多年。此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局对上述两份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包括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付款交房违约责任、退房协议等。除上述两份合同外,本次咨询的重点是自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自住合同将纳入政府重点监管,自住购房合同要确保没有无效的“霸王条款”,而开发商也应该为刚需购房者明确合同条款。据了解,今年8月,北京单价最高的自住型住房丰台区白盆窑自住型和东坝某自住型,在申请购房时已开始公示购房合同。虽然自住型房地产交易示范文本已经推出,但一些开发商为了逃避自己的一些责任,会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因此,在自售房屋过程中,房产证不能办理,业主也不能承担责任;房屋面积存在差错,需要业主在30日内提出意见,否则将作废等“霸王条款”。为避免这些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局专门起草了自住房屋购房合同,并在合同示范文本中作了特别提示。 首先,合同约定,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买受人不得转让房屋。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转让房屋的,如有增值的,按同一区域商品房价格与当时自住商品房价格差额的30%支付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转让自己的房屋后,不能再购买自己的房屋。其次,对购买自有住房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如果在购买自有住房过程中存在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应当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购房者家庭5年内不得在北京购房,也就是说,即使有个别作弊案例,他们的家人都在北京,你也不能在未来5年内在北京买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文本的修订,将《物权法》、《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具体规定有效衔接,细化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交房、退房协议、房屋登记等违约责任内容,增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确保买卖双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签订购房合同,从根本上保障双方的权益。同时,通过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减少在交付、质量、保修等方面的纠纷,特别是明确与商品房有关的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强调房屋交付的检验内容,细化质量条款和装修标准,并加以指导开发企业要注重交付质量和房屋在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隔音等方面的应用。此外,在合同中明确了信息备案的相关规定,增加了交付内容和买受人信息保护。通知原文: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北京市自住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自2005年3月15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实施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既有商品房销售合同》已在网上演示并签署。该系列示范文本对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解决人们的购房后顾之忧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市商品房市场的高度发展和《物权法》等新法规的完善,商品房市场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交易行为,切实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合同范本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局,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房[2014]53号),分析了北京市现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现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修改,起草了《北京市自住商品房预售合同》。 针对商品房预售和现售的交易过程和合同内容相似的情况,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对示范文本的修改是为了有效衔接《物权法》和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等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办法》结合合同范本的具体规定,对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付款和交付进行细化。此外,增加了共有产权条款,以确保买卖双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签订购房合同,二是通过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特别是明确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条件,强调房屋交付的检验内容,细化合同条款,减少交付、质量、保修等方面的纠纷质量条款和装修标准,引导开发企业注重交付质量和住宅在节能、绿色建筑和民用建筑隔声中的应用第三,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在合同中明确了相关信息备案条款,增加了服务和买方信息保护的内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商品房相比,自住商品房在购买主体资格、重新挂牌交易期限等方面对购买价格和销售对象的限制有所不同。因此,在起草自住型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时,应考虑其特点,并根据《关于加快建设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房的通知》的规定,增加了购房人购房资格承诺条款,并明确约定相关法律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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