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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期居留权和居留权有什么区别吗
释义

长期居留权和居留权有什么区别吗?
    

没有区别。长期居住权又称居住权。德国法律指的是房屋承租人居住权的财产性质。德国民法继承了罗马法的概念,将租赁权视为债权,否认其与第三人的对抗性。因此,它未能约束租赁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致使租赁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第一次世界大战以颁布《租客保护法》为契机,该法于1930年被纳入《民法典》。1951年3月15日,《房屋所有权法》正式颁布,承认房屋承租人具有长期居住权,具有物权性质。首先,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其他物权。由于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其对房屋的权利,但房屋所有人没有主动作为的义务,因此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由于居住权只设定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因此居住权属于他的物权。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仅限于特定的自然人。因为罗马法确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日益解放,每一次父母去世,那些没有继承权、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庭所有人将使用和获得部分家庭财产的权利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能够继续生活和养老。”因此,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居留权的主体,其主体范围是有限的。第三,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所有的建筑物的全部或者部分,包括其他附着物。比如,我国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房屋及其附着物。因此,居住权不能建立在自己的房子里。第四,居住权是以居住为目的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为自然人的特定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将房屋用于居住需要,而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居住目的,不能用于商品房等其他用途。但也有学者认为,当双方达成协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通过出租少量房屋来获得收入。第五,居住权具有时效性,期限一般为长期和终身。这也是居留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居留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或者遗嘱中确定或者约定。对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的生命。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给无房可住的人居住的,所以如果对房屋居住权没有约定,应该理解为居住权应该与他们的生活共享。
    

以上是长期居留权和居留权的区别。在法律上区分两者是必要的,这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所有权的依据之一。所以我们仍然需要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如果你不知道其他事情,你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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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