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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人和债权人的权利
释义

质权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一)质押财产的占有。质权的占有既是质权成立的重要条件,也是质权存在的重要条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清偿前占有质权,并以质权行使全部权利。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质权人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丧失对质物占有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不当占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2)收集水果。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抵减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用于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的清偿。(3) 质权的保全。质物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显著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约定用拍卖、变卖所得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或者按照约定向第三人提存。(4)优先级。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出质人协商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质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质押物的保险、赔偿或者赔偿。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质物所担保的债权尚未达到清偿期限的,质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采取保护措施。(五)质权转让。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在质押期间为第三人设定质押担保自己债务的,应当在原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权效力。转让质押的效果优于原质押。在质押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为其占有的第三人设定的质押无效。质权人应当对质权转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是这些问题的答案。我希望他们能帮助你。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帮助,律师协会为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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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