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以股份方式处置是否属于欺诈 |
释义 |
如果没有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则不构成欺诈。 共同所有人对财产的单一处分是未经授权的处分。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所有。共有分为股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财产份额的共同所有人有权要求分割或转让其份额。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共有权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理,应当经共有人或者占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共有人同意,除非共同所有人之间另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以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凡涉及擅自处分的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有效合同。然而,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以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未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法律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四)损害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定,是指生效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正确理解、认定和适用,关系到维护民商事合同的效力和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区分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和管理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生效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裁定合同生效。16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法律法规的用意,权衡权益类型、交易担保、规制对象等相互冲突的权益,综合确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范了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合同行为发生,就绝对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不是某种合同行为,或者规定了某种合同的履行而不是某种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把握这种合同效力的认定,必要时,应当征求有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咨询。”这是关于合同无效的问题。只要符合上述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无论是否涉及擅自处分,合同均无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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