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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逾期存款呢
释义

1、 根据司法部实施的《交存公证规则》,公证处有保管交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妥善保管保管保管标的物,防止损坏、变质或者灭失。
    

公证处对不适合保存的寄存物,可以拍卖保留价款,寄存人不领取或者超过保管期限的。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1)不宜长期保管,否则长期保管会损坏物品价值;
    

(2)六个月保管费超过物品价值的5%。自交存之日起,标的物20年以上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扣除交存费用后的余额上缴国库。债权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定金。债务人向公证处交存合同标的物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公证处交存标的物。债权人依法从公证处提取定金的,公证处不得拒绝交付定金。债权人向公证处提出提存申请时,应当向公证处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和有关债权证明文件。债权人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公证处有权拒绝提取保证金。债务人将履行标的物交存债权人后,债权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随时收取。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公证处应当拒绝按照债务人的要求收取定金。
    

排除期结束时,债权人丧失求偿权,定金属于国家。债权人收取定金有一定的期限,属于排除期间。第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规定:“自定金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债权消灭,定金扣除定金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公证程序规则》第21条规定:“寄存标的自寄存之日起五年以上未收缴的,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寄存公证规则》第21条规定:“自寄存之日起,超过20年未承兑的定金,视为无主财产,余额在扣除公证处必要费用后上缴国库,“合同法规定的20年排除期明显过长,与合同不符法律。因此,应修改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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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