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并购中哪些事项须由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
释义 | 外资并购中什么事项须由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1.外国投资者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 2.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 (3)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上述报送文件经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最终由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审批。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途径 (一)合并 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协商,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家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家新的公司,原有公司各自解散,为新设合并。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为吸收合并。合并诸方的资产所有权仍归合并方,合并诸方的资产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化。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他们之间的合并或与国内企业的合并,扩大了规模,提高了竞争力。 (二)收购 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购买一个目标企业或股权而接管目标企业或控股目标企业。 根据收购标的物的差异,收购行为可分为不同的种类。收购的标的物可以是目标企业、目标公司的股份、股权、股票。 1、目标企业资产收购:是指收购目标企业部分资产,目标企业的法律人格仍然保留,只不过目标企业通过资产出售而使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同等情况下,若系目标企业全部资产出售,则属于目标企业收购。 2、目标企业收购:是指收购目标企业全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目标企业的收购,通常又称为兼并,其结果是目标企业所有权发生转移,同时目标企业法人资格消灭或发生改变。根据资产与负债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关系,兼并又分为承债式兼并、购买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承债式兼并是指当被兼并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相等时,并购公司以承担被兼并公司债务为条件受让被兼并公司全部产权的并购行为;购买式兼并是指并购公司以被兼并公司的净资产为目标价格受让被兼并公司全部产权的并购行为;吸收股份式兼并是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本投入并购方,成为并购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目标企业资产收购与目标企业收购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资产收购无需承担或继续目标原有的责任、债务、税务,而目标企业收购则相反。 ②签定合同的主体不同。资产收购签订合同的双方是目标企业和收购人;若是全部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则为目标企业的股东或其授权机构或代表人和收购人。 ③适用的法律不同。当收购标的物为资产时,是合同法调整的内容属于贸易行为;为目标企业时,则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畴,属于投资行为。 ④批准的程序不同。标的物为公司(企业),如果属国有企业,按照中国的法律,应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认,并经有关主管的政府部门同意批准。标的物为资产,只要目标企业与资产买受人签订合同即可。 3、股权、股份、股票的收购 是指对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的收购。收购人在收购的股本限额内承担有限责任,其风险仅在于股本所对应的净资产的质、量及影响其在交易所表现的市盈率的高低等因素上。收购形式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形式。对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的收购,均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而对于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收购,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1条规定:当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收达到30%时,应当发出收购要约。这就是所谓的要约收购,但由于其成本过高,收购人对“要约收购”总是“敬而远之”。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外资并购中什么事项须由外资主管部门审批”问题进行的解,外资并购中需要由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包括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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