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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埋藏物的所有权是什么?如何识别
释义

1、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匿物和埋藏物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所谓隐蔽物,是指放置在隐蔽处,不易被发现的物体。例如,放置在天花板上的对象和屏幕中携带的对象都是隐藏对象。根据本条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匿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然而,这并不是说一旦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它们无一例外都属于国家。埋藏物、隐匿物被发现后,埋藏物、隐匿人或者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所有权或者继承权的,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隐匿物返还埋藏人或者继承人,保护其合法财产权利。只有确认埋藏物、隐匿物的归属不明,才能归国家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发现漂流物、埋藏物、隐匿物的,参照寻找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中间人的义务和权利。(1)归还失物的义务。也就是说,拾得人有义务将遗失的财产返还债权人。(2) 通知义务。也就是说,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3) 交付义务。也就是说,发现人不愿意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四)保管义务。也就是说,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然后交给有关部门。
    

2。中间人的权利。(1)索赔。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取得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所必需的费用。(2) 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3) 拾得人对遗失财产的留置权。也就是说,权利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和报酬的义务与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债权人不支付必要的费用和报酬的,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第三,遗失物也可以善意取得。有两种情形:让与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让与人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如果转让人原本有处分权,但后来因故丧失处分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2。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一般情况下,应当考虑交易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转让标的的性质、补偿或无偿、价格、转让人的情况和受让人的经历,我们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我们就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以交易、交换、偿债、出资等有偿方式,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财产的价格取得。根据一般的交易经历或生活经历,受让人应注意房源并支付相应的价款。让与人无偿转让标的物,应当引起受让人的问题。受让人没有疑问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标的物的,说明受让人的商誉有问题。
    

4。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转让的标的物属于现行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财产的,应当依法登记;属于不需要登记的财产的,该财产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取得对该财产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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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5: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