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 |
释义 |
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财产权为质权,而不是以实体为质权基础的质权。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利;(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担保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轮渡等不动产使用权质押的,依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权利质押的标的,权利质押可以分为担保债权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和房地产收益质押。第二,权利质权的标的物属性是什么。权利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质权人有优先受质权标的物价值补偿的权利。因此,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物,它应当具有以下属性:首先,它必须是物权。人格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由于没有财产内容和经济价值,都无法从其价值中得到补偿,因此不能作为质权或质权标的物。第二,必须有疏远。权利质权的客体不仅应当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物权,而且应当是可转让的。未经让与的物权不能作为质押的客体。例如,继承权虽然也是以财产为内容的物权,但由于继承权不可转让,不存在价格变动的可能,因此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第三,应当是与质权相适应的权利。质权虽然是一种具有让渡性质的物权,但不宜设定质权,也不能成为质权的客体。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设定的担保权是抵押权,而不是质权。因此,不动产权利不能作为质押的客体。与动产质押相比,权利质押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的客体是不同的。动产质押的客体是有形动产,权利质押的客体是无形财产。这里的财产权是指除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外的所有可转让财产权,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这里的权利应该是财产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由于没有经济价值,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第二,这里的权利应当是可转让的,质权不能凌驾于法律禁止的权利之上。 第三,此处的权利应适用于质押的设定。对此,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根据德国民法,可以转让的权利可以质押(《德国民法典》第1274(2)条规定,不能转让的权利不能质押)。《瑞士民法典》第899条规定,可转让债权和其他权利可以质押。由于日本民法承认不动产质押,不动产物权(如地上权)也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可以设定质押权,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可依法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是指在中国,设定质权并不局限于现行立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设定质权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此外,《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使用权”可以质押。将权利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不仅拓宽了担保物权的客体范围,而且使担保物权的交易规则更加多样化。宣传方式不同。动产质押以有形占有的转移为公示方式,权利质押以占有的转移或履行登记为公示方式。因此,动产质押的公示方式具有外在性和有形性,权利质押的公示方式具有概念性和抽象性。质权人根据这种抽象方法取得的质物的占有,也称为准占有。 以上知识是《权力质押》编辑对“什么样的权利可以成为权力质押的标的”问题的回答律师网.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权利质押的主体很多,如股权、票据、部分知识产权、不动产收益等,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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