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虚假注册申请的民事责任 |
| 释义 |
虚假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中的不动产记载存在瑕疵。造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原因有两个: 1。一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二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因此,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对不动产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登记机关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追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虚假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审判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民事案件法院(法审[2012]11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位于营地,一方当事人是军人或者军事单位,当地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发生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登记机关必须承担责任时,登记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追偿。房地产登记申请人与房地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给房地产、利害关系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不动产登记机关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分别属于国家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属于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以当事人选择的诉讼程序为准。承担民事责任,有两个条件: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犯罪人应当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然而,随着高风险技术在工业运输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经济交往的形势越来越复杂,工业污染越来越普遍,公害也越来越严重。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在立法原则中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英美法系也被称为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结果,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的实施对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即地震、水灾、战争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条件。 自卫。也就是说,为了保护国家、集体、他人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对侵权人进行反击。 紧急避险。也就是说,当发生某种紧急危险时,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我们必须对他人的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人身伤害(见自救)。民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必须履行其民事义务的一种行为要求。在我国,公民、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于您提出的“虚假登记申请的民事责任”,我们已经理清了。虚假注册申请有两种可能。一是恶意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个只是个意外。我们也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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