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埋藏物和无主物之间的联系 |
释义 |
现在我们主要用客观状态理论:埋藏物和遗失物的区别,只在于发现时是否埋藏在其他物体中:如果是,则为埋藏物;否则为遗失物。遗失物长期埋藏在地下的,为埋藏物;埋藏物暴露在地下被他人发现的,为遗失物。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和《物权法》第114条,隐匿物和埋藏物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所谓隐蔽物,是指放置在隐蔽处,不易被发现的物体。例如,放置在天花板上的对象和屏幕中携带的对象都是隐藏对象。根据本条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匿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然而,这并不是说一旦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它们无一例外都属于国家。埋藏物、隐匿物被发现后,埋藏物、隐匿人或者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所有权或者继承权的,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隐匿物返还埋藏人或者继承人,保护其合法财产权利。只有确认埋藏物、隐匿物的归属不明,才能归国家所有。无主客体的概念是指无主客体或所有人都不知道的客体,如废弃客体。在无主财产中,无主财产是指无主财产,而不是诉讼财产。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依照优先购买原则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埋藏物、隐匿物所有权不明的,属于国家所有,是指隐匿于其他物中但所有权不明的动产。一般认为,埋藏物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埋藏物应当是动产。埋藏物仅限于动产,如宝藏、珍稀古董等,古房屋或城市因地震、火山、泥石流等事件被埋在地下,成为土地的一部分,不构成埋藏物。第二,埋藏物应该是埋藏物。所谓埋葬,是指隐藏在其他事物中,从外面看不见的状态。第三十九条房地产权利人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用益权人、担保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法取得国家专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时,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排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收农民的生活,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个人住房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延赔偿费用的收取。你提出的“埋藏物与无主物的联系”问题,我们已经解决了。埋藏物与无主物之间的联系是,许多埋藏物属于无主物,无主物并不都是埋藏物,但两边的人都不够清楚。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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