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知能否抢占无主财产的所有权 |
释义 |
“无主客体”的优先购买权在罗马法中已有规定,并为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无主动产的所有权是以优先于他人的所有权意图取得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原意是指无主物的第一占有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目前,我国不承认优先购买权制度,无主的财产、遗失的财产、遗忘的财产不属于发现者(无主归公)。在国际法上,一般是指国家可以占有无主土地,取得无主土地的所有权。所谓无主土地,是指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先买权是一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属于他国主权范围内的土地主权的行为。这也是获得领土的一种方式。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原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经确认失物无主的,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失物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114条也明确规定,遗失物按照拾得规则处理。能够返还债权人的,应当返还债权人。不能退回的,送公安机关处理。(1) 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理论强调优先购买权的确立,要求优先购买人以其全部意志占有标的物,取得所有权。该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混淆了“一切意义”与“效果意义”。二是准法律行为理论。准法律行为理论认为,优先购买权属于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的取得所有权效力的制度。这一理论无法解释无意思表示的事实行为中为何存在大量的优先购买权问题。(3) 事实行为理论。根据事实行为理论,优先购买权中的“有”与取得时效中的“有”具有相同的含义。它不是指效果的意义,而是指对事实上的事物拥有完全控制的意义。基于不存在动产的事实,法律赋予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的效力。目前,我国不承认优先购买权制度。丢失、掩埋、藏匿的物品,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遗失物超过一定期限无人认领的,属于国家所有。民法上的原意是指无主物的第一占有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在国际法上,它是指国家可以占有无主土地,取得无主土地的所有权。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他们会替你回答的。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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