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冀州区2020年是否有经济适用房登记 |
释义 |
1、 冀州区有经济适用房登记吗? 吉安市吉州区有经济适用房,符合条件的吉州区居民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经济适用房。2016年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原则上可以通过申请宅基地自建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2。申请人家庭成员构成 申请人家庭成员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婚者子女的抚养权以离婚协议书或有效司法文书为准;(4)父母。 其他人不属于家庭成员。二是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全县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包括低收入家庭和非低收入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这意味着,安吉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证明已由民政部门依法核发,或由总工会核发的安吉县贫困家庭户籍证明、困难家庭家庭优待证明在安吉县(以下简称“三证”),这也符合《细则》规定的户籍和住房条件的家庭。 非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一是指不属于低保家庭,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收入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一)家庭有重残;残疾人是残联颁发的一级或者二级伤残证明,或者智障等级证明,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② 这个家庭有三个家庭,分别是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士兵家属和因病牺牲士兵家属。③ 特殊疾病是指《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安吉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4]53号)中规定的疾病(包括治疗或死亡)。④ 申请人及其配偶于1956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无子女(以上四个有特殊情况的家庭以下简称“非低收入家庭特殊家庭”)。二是指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户籍、住房和收入条件,但其他保障家庭不属于低保家庭和“非低保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龄、户籍、住房、婚姻均按2015年12月31日(下同)计算。 1。户籍 申请人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在该县有户籍(不含学生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但35岁以下的未婚者不得单独申请(持“三证”的未婚单身者年龄放宽至30岁)。收入状况(1)低收入家庭。取得县民政局或县总工会颁发的“三证”之一的申请人,不受收入限制。(2)非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县统计局公布,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13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566元。收入核定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明道[2007]93号)的有关规定。 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不得申请购买非营运车辆。 子女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私营企业主、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收入相当于上述人员的,不予申请。 3。住房条件 申请人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以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为准)。 住房面积核定包括:购买申请人家庭成员所有的房改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住房、扶贫住房、安置房(含货币补偿搬迁面积和安置面积);通过购买商品房或者接受馈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住房(包括经营性住房、厂房);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住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核定为家庭成员的宅基地计算面积)。 凡转让未满3年的各类房屋,应计入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人家庭成员有特殊情况导致房屋转让的,不受转让期限的限制。申请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特殊疾病经卫生部门确认。 离婚时间不满3年的,离婚前原住房面积按离婚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婚后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获得公租房、廉租房保障的家庭不能再申请。 申请人(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没有住房补贴能力。(住房补贴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的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在本县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能力。(二)该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 <1。户籍条件 申请人必须在本县户籍满3周年(不含学生户口),35岁以下者不必另行申请。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县城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为准)。住房核查范围是指该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情况。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补贴能力。收入情况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占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80%以下(县统计局公布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5年为41132元,农村居民为23566元。)家庭成员购买非经营性汽车的,不予申请。 (3)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毕业5年以下; 2。申请人在本县用人单位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或者持有本县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一年以上;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当地无住房,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补贴能力;申请人未婚的,其直系亲属在工作地无住房;住房审批范围是指该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去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4) 申请人家庭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县用人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连续5年以上,仍在县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合同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连续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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