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款的担保功能是什么 |
释义 |
存款的担保功能是什么(1)存款是合同成立的证明。保证金由双方约定,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其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目标金额的2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支付期限的,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时生效。(2)定金是一种合同担保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为避免定金违约,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这体现了定金的担保功能。当然,如果以定金作为担保,违约方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定金不能代替违约金。(3)保证金具有预付款功能。合同履行后,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冲抵价款。在后一种情况下,保证金起到预付款的作用。但是,这与提前还款不同。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不存在不退不还的问题。只是一种结算方式,合同履行后结算时多退少补。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预付款是定金还是预付款,以免发生纠纷。存款担保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存款担保是一种以货币为担保的货币质押。典型的货币质押包括存款、开户存款、信用证开户存款、存款、印章存款、账户质押等。货币质押的特点是:(1)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货币是一般的等价物,其特征与一般的财产有很大的不同。物权理论将货币视为动产,但认为货币只是一种特殊的动产。(2) 转移对金钱的占有。担保人向被担保人交付的款项是质押的标志。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就没有质押。(三)质押物的所有权不转移。金钱虽然是一种东西,但在设立金钱质押后,交付的金钱只能视为收款人的信托占有。金钱成为信托财产,占有人没有所有权。这不同于一般的金钱所有权与占有权的转移。定金担保仅限于合同债务的履约担保。双向合同的当事人有相互支付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对方支付定金,以保证自己债务的履行。单一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向债权人支付定金,以保证其债务的履行。合同债务以外的债务的履行,如因不当得利、非经营性、侵权等原因的债务履行,不适用于存款担保。因此,存款担保是一种纯粹的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方式。为了保证被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通过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抵押人和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定金担保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定金担保的设定人仅限于被担保合同当事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履行合同债务的定金担保主合同债权人支付定金的,定金担保不发生效力。因此,定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自己的担保。定金担保由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但定金担保成立后,其担保效力不仅限于定金支付人履行债务,还包括定金接受人履行应支付义务。存款接受人不履行付款处理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存款给存款支付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存款支付人以将存款权转让给存款接受人为代价,获得存款接受人“双倍提存”的承诺,以保证其债务的履行。事实上,定金的设定客观上保障了被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他担保方式与之不同的是,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履约担保。 通过以上的详细介绍,我们了解了存款担保的特点和功能。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