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担保人破产时,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法院受理担保人破产案件后,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直接向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追偿。债权人对保证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债权,仍不能从债务人处得到清偿的,应当承担交易对象和保证人选择不当的风险。补充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涉及到预先抗辩权的处理。在担保人破产的情况下,《担保法》没有规定是否应当提前剥夺补充责任担保人的抗辩权。有学者认为,补充责任保证人申请破产时,债权人仍应要求主债务人先行清偿债务,其债权不能直接归入破产债权,保证人的抗辩权仍应保留。但是,附随责任的保证人事先保留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在债务到期后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未到期时),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可能出现破产财产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时,保证人的债权已经全部分配,这就等于变相免除了保证人的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学者提出,为了保证公平交易,实现权利设定的初衷,应当取消保证人的抗辩权,而不是限制债权人的赔偿权。笔者认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时,应当将未到期的担保责任视为到期,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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