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利证明的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背书的权利证明效力是:就持票人(最后被背书人)而言,其在票据上的背书连续的,应当推定为票据的真实持票人,可以不加证明地行使票据权利。就票据债务人而言,当债务人以连续背书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时,无需要求持票人证明。只要债务人是善意的,即使持票人不是真正的债权人,债务人也将免除支付责任,无需向真正的债权人支付。对于善意买受人而言,只要善意地(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以背书的方式从持票人处取得票据并连续背书,即使背书对非债权人无效,他仍然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最后,票据债务人主张连续背书的持票人不是真正的债权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票据债务人应当拒绝向连续背书的持票人付款,除非他能够提供自己是真正的债权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负责支付持票人。背书的效力是背书人以转让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背书生效后,汇票上的一切权利,包括向付款人索偿的权利、对前手的追索权和保证人的权利,都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即被背书人取代背书人,成为对人有利的汇票权利。这种权利转让效力是背书最基本的效力。(3) 背书人应当负责向其继承人,包括直接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保证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持票人(背书人的所有背书人)不被承兑或者不被付款的,可以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这种担保承兑和付款的效力来源于法律的规定。除非法律允许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免责条款,否则这是背书人的绝对法律责任。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