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财产担保人怎么能执行 |
释义 |
一、 担保人无力偿还贷款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贷款申请人无力偿还或者拒绝偿还的,担保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即担保人)索赔,担保人必须无条件履行偿还义务。如果担保人没有还款能力,银行将以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销价值。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即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另一种是连带责任担保,即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总担保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的财产不能依法强制执行;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债务是补充债务,保证人有提前抗辩权;共同保证债务不是补充债务,而是补偿性债务,保证人没有提前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也要求保证人在主债务人履行之前履行,保证人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担保合同一般都明确规定了担保人应当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以上是连带责任担保推定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增加了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担保人无力偿还时,应分为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 1。一般担保: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二)担保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格、币种、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债务减少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人的实际还款金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当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而无力偿还时,可以以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销价值,抵销价值的范围以担保合同为准。连带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同一债务分别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担保。债务人因合同关系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顺序和优先顺序没有限制。债权人不得询问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或者赔偿损失。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增加了保证人的负担,但对债权人更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债务人可以通过协议或过失承担责任。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的一切债务。 以上是关于担保人无财产时如何执行。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可以将担保人的部分财产抵押,这些财产相当于债务。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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