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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在欠条后面加了
释义

借据后增加的担保人能否免除责任?是的。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将借据转换为借据,降低了债权成本,扩大了变相诉讼的时效。但是,这种违背诚信的做法增加了担保人的负担。案例介绍。2013年12月24日,曾某欠赵某材料款共计12.5万元,并给赵某写了借条。2015年4月15日,他给赵某写了一张借据,要求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不料,2015年12月25日,曾某因涉嫌犯罪被逮捕。赵某的债权无法实现,遂将担保人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王某以不知道该笔债务是一张已转换成借据的借据为由,要求免除债务。近日,赵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Tuoling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敏表示,对于逾期债务,债务人履约能力不足、信誉下降、资产减少可能成为定势。因此,为了完善保障措施,提高债权实现系数,债权人往往要求或同意债务人以“借据”内容的形式重新确立证据,重新确认“借据”。这样,既方便了既有风险的转嫁和保证人的担保,又降低了索赔成本,变相扩大了诉讼时效。但是,这种做法违背了诚信,增加了担保人的负担。
    

从结果的角度看,原告的行为因故意或过失未披露“借新还旧”的事实,致使担保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担保意思表示。姜敏认为,债务人两次向同一债权人提出债务的,第一次没有担保人或者担保人,第二次有补充担保人或者新担保人,证据的目的或者目的是清偿或者确认第一次债务,新担保人对担保有异议的,债权人需要证明担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第一证据的事实或者第二证据的目的的,免除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没有向王某出示借据的形成过程,因为争议的借据实际上是从以前的债务中转移过来的。因此,王某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并不知情,这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主合同当事人协商以新借款偿还旧借款的,除保证人知道或者知道的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知”,应免除担保人王某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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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