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承担当前抵押贷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
释义 |
保证人就是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赔偿责任。第一,担保责任的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债权人仍不履行债务之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具体的担保责任方式由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应当在约定的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范围包括主要债务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成本。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责任,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代理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只有保证人不能履行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实际履行债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债权人、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追偿权。第三,担保责任免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现有担保责任,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现象。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免除担保责任的主要理由如下: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的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保证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一般担保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免除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责任。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提供给债权人,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该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同一债权同时有担保和实物担保的,债权人放弃实物担保的,担保人在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主合同履行期满后,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了部分或者全部担保物的担保,担保人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主合同双方约定以新还贷的,除非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实质性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对实质性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由第三人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或者财产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担保或者物的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赔偿或者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份额。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实质性担保,实质性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担保物灭失,没有代位权的,保证人仍应当依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向我们的律师咨询一下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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