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债的后果是什么 |
释义 |
1、 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之间关系的变化。免除债务承诺,原债务与债务关系分离,免除债务承诺(免除债务承诺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有效成立,第三人取代原债务,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事后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再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担因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上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原债务人承担不承担保证第三方还款能力的责任。在债务承担并存(债务承担并存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务,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分担债务)后,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分担债务。当事人约定以股份方式清偿债务的,依照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请求原债务人履行。第三,抗辩权转移给债务人的,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权。(抗辩权是特别针对债权的权利,即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其债权。)这一点既适用于免除债务承诺,也适用于并存债务承诺。有理由使债务无效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间未届满的,新债务人也可以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进行抗辩。此外,在双向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非因果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对债权人进行抗辩,而只能基于债务本身的抗辩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承担债务的理由行为是指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债务的理由,该理由可以无效,但第三人不能因此拒绝债权人的债务。第四,次级债务随其转移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该债务有关的次级债务。例如,附属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给第三方。但是,从属债务是原债务人的专属债务。保证债务未与主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同意的除外。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编辑介绍的债务假设的结果。我希望能给你带来以下帮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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