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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的要素是什么
释义

(1) 留置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A.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是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债权人;B.物权法没有限制债务的原因,任何债权人均不能成为留置权的主体。(2) 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的财产:

    

A.留置权不适用于不动产;
    

B.证券能否成为留置权没有明确界定。(四)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
    

B.简单占有[不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C.不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权财产返还债务人后,应视为放弃留置权,不再主张留置权。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采用“牵连关系”理论[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为留置权和债权债权来源于同一特定的合同关系。(2)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采用“牵连关系”说;《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采用“同一法律关系”说;
    

A.应当指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同时行使抗辩权的特例。(3)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到清偿期但尚未清偿。A、 债务已经清偿只是留置权成立/不留置权实现的条件之一[需要经过宽限期];
    

B.债权人故意拖延留置权的交付,等待债务清偿,无法取得留置权。第二,商业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动产与债权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1。留置权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

2。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

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第三,留置权的消极因素。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占有动产时的债权人义务】:
    

A.留置权财产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法庭不会支持的。三。债权人的留置权与合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相冲突: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确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债权人留置权与合同特别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予留置。占有人丧失对保留财产的占有,留置权消灭。4善意取得留置权:
    

1。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对“债务人动产”是否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没有明确规定:
    

A.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权处分动产,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一般来说,善意取得留置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取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占有权;二、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三、债权人转让的动产不知道何时取得的占有权不属于债务人;
    

(4)债权已经届满;
    

(5)涉及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放。三。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无权分配交付的动产:
    

A.留置权不能成立;
    

B.债权人可以根据不当得利制度向动产所有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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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1:4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