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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时履行留置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释义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义务时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的权利,有权在履行时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全部义务。同时履行的留置权和抗辩权都是基于公平原则,二者可以并存。主要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物权,以对财产的控制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向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抗合同另一方,不能对抗第三人。(二)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同时拒绝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没有限制。(3)原因不同。留置权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发生,同时行使抗辩权是双重合同的自然结果。(四)受保护的债权不同。留置权保护的债权可以与留置权标的具有相同的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债权不存在这种限制;抗辩权保护的债权必须以同一双向合同为基础,企业之间必须存在对价关系两个政党。(5)效果不同。留置权的效力是对抗债务人要求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并通过法定程序优先受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对抗对方的债务履行请求权。在对方履行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但无权积极实现自己的债权。消除的原因是不同的。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权财产的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追加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另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不消灭。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你来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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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9:46:14